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毛成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大世界商城,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景光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大世界商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