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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547号

韩建灵、济宁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建灵,济宁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547号

申请人:韩建灵。

被执行人:济宁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