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547号
申请人:韩建灵。
被执行人:济宁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