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419号
原告:姚国英,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
委托代理人:王恩久,男,1985年12月30日,住滦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世纪星园2栋6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绍靖,职位。姚国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冀02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冀02民终6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姚国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姚国英负担。
审判长 常利民
审判员 杨文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