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338号
原告:周永兴,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周永兴诉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员陈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锦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