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49号原告胡学广,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贾建峰,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第三人蒋二龙,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广诉被告贾建峰、第三人蒋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学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广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学广负担。
审判员 王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