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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49号

原告胡学广诉被告贾建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学广,贾建峰,蒋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49号原告胡学广,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贾建峰,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第三人蒋二龙,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广诉被告贾建峰、第三人蒋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学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广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学广负担。

审判员  王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