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258号申请人江某。被申请人侯某。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XX小区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侯某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某名下位于廊坊市XX小区XXX室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江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