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26号本院于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对原告郭利娟与被告王春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2017)京0111民初7327号”应为“(2017)京0111民初7326号”。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
郭利娟与王春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26号本院于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对原告郭利娟与被告王春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2017)京0111民初7327号”应为“(2017)京0111民初7326号”。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震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