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刘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世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刘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世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