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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11号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刘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世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