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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143号

杨萍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萍,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萍依据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9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明

审 判 员  郑从俊

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