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04号
原告:杨立芳,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杨立敏,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杨立群,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化工院对过。
负责人:宋振岳。
原告杨立芳、杨立敏与被告杨立群、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杨立芳、杨立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立芳、杨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立芳、杨立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丁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