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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304号

杨立芳、杨立敏等与杨立群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杨立芳,杨立敏,杨立群,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04号

原告:杨立芳,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杨立敏,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杨立群,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化工院对过。

负责人:宋振岳。

原告杨立芳、杨立敏与被告杨立群、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杨立芳、杨立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立芳、杨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立芳、杨立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丁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