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555号
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三宝街内。
负责人:刘陆柏,支行行长。
被告:杨得会,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被告杨得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