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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353号

原告赵栓劳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栓劳,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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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353号

原告:赵栓劳,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红霞,女,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福安花园1005室,组织结构代码57509117-7.

法定代表人:袁怀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赵栓劳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栓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栓劳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栓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赵栓劳。

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