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42号
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53423H(1-1)。
法定代表人:单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仁宝,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仁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 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