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65359217。法定代表人郭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丰与被执行人抚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抚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18.66万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8.6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建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多福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詹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