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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439号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迟春清、赵金玲、杨智云、邵宝发、庞延斌、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春清,赵金玲,杨智云,邵宝发,庞延斌,邵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39号

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

委托代理人:许威,女。

被告:迟春清,男。

被告:赵金玲,女。

被告:杨智云,女。

被告:邵宝发,男。

被告:庞延斌,男。

被告:邵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春清、赵金玲、杨智云、邵宝发、庞延斌、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0元,全额退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