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39号
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
委托代理人:许威,女。
被告:迟春清,男。
被告:赵金玲,女。
被告:杨智云,女。
被告:邵宝发,男。
被告:庞延斌,男。
被告:邵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春清、赵金玲、杨智云、邵宝发、庞延斌、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0元,全额退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莲华
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