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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468号

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468号

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玲,公司经理。

被告:陈启刚,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庭外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英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