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400号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成立,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交),由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雅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