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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

刘金圆与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圆,兰明,刘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刘金圆,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被告:兰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刘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刘金圆于被告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刘金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刘金圆与被告刘富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圆撤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保全费343.00元,由原告刘金圆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