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刘金圆,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被告:兰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刘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刘金圆于被告兰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刘金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刘金圆与被告刘富调解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圆撤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保全费343.00元,由原告刘金圆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