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804号
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8号六层699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彪,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原告中海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璐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