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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332号

王玉龙、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龙,张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申请我院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龙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的法律确定对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本院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