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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205号

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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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51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6166-9。法定代表人李逢吉,系该设计院院长。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刘天明

人民陪审员  郑从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