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昊源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法定代表人孟凡国,经理。被执行人张道强,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昊源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立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