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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720号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润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润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720号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任公司经理。

被告:王润德,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来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