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97号
申请人:张龙,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
申请人:吴惠明,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申请人张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惠明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公路管理局独山子分局以其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的转账支票上500000元转账款为申请人张龙前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龙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奎屯公路管理局独山子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的转账支票上500000元的转账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惠明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张龙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保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