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第241号罪犯李建鹏,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建鹏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八月六日以(2008)郊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本院以(2012)长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以(2015)长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二宽级,受表扬3次,余462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鹏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红
审判员 郭子仪
审判员 杨淑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