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259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京N×××××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保函一份(保全金额100000元)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京N×××××号小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 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小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