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3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于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凤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安琪,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告朱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