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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681号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81号

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文化街易居庭苑31号底商号。

法定代表人:董克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