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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073号

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陈甲,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073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宋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甲、宋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无。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陈俊楠,现年9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女陈心怡,现年4岁,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男女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她)们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詹宏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