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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979号之一

郝某某与宋某某赡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22执1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40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522民初194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4127元,冻结期限为12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