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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892号

孙安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孙安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92号

原告:孙安涛,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强,固始县司法局草庙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安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不是孙安涛,原告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孙安涛负担。

审判员  任丽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钦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