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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2240号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蔡园镇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魏海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