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信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叶某。,作出的(2009)信民二初字第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于2010-4-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09)信民二初字第2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晓代
审判员 江振宇
审 判 员 王占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