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969号
原告:王睿智,男,199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睿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睿智负担。
审 判 员 杨春萍
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