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894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乐界尊爵娱乐中心经营者:宋联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乐界尊爵娱乐中心(经营者:宋联营)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