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86号
原告:王中正,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洋,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关镇。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阳路1号颍上农贸大市场1号楼一层。
主要
负责人:江乃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正与被告余洋、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中正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