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杨占华,男,1949年9月8日出生,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刘二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杨占华与被执行人刘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