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47号
原告:侯琳,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旭春,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琳与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琳撤回对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琳负担。
审判员 肖凌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