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群,女。被执行人陈建强,男。被执行人张敏娜,女。王小群与陈建强、张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陕1002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建强、张敏娜给付王小群借款6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小群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小群与陈建强、张敏娜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建强、张敏娜从2017年8月起每月最少给付申请人15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毕,6月底前已经给付了10000元,王小群也已领取。如果陈建强、张敏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王小群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陕1002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杨丹峰
审判员 党军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