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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901号之一

李庆云、李连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云,李连读,李再添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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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庆云,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李连读,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李再添,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庆云与李连读、李再添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连读、李再添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庆云借款人民币288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