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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5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林好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林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好东,男,汉族。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申请执行林好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启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