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1574号

刘冰与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冰,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74号

原告:刘冰,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9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龙世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诉被告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冰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冰撤回对被告恩施隆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冰承担。

审判员  陈雪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