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234号
申请人:杜春义
被执行人:李显阳
申请执行人:杜春义诉被执行人李显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