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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234号

杜春义与李显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春义,李显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234号

申请人:杜春义

被执行人:李显阳

申请执行人:杜春义诉被执行人李显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2017}8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