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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974号

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与张亚平取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取水权纠纷
当事人
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张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974号

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宋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张亚平取水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柳杨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亚平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