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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9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徐达鹏、黄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徐达鹏,黄黎黎,余凌,徐达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15254D。

负责人:陈迎春。

被告:徐达鹏,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黄黎黎,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余凌,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徐达明,男,汉族,1972年1月6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行诉被告徐达鹏、黄黎黎、余凌、徐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