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09号
申请人:刘清学,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何万龙,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刘清学与被申请人何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清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某以其名下的猎豹牌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万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某某名下的猎豹牌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