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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09号

刘清学与何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清学,何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09号

申请人:刘清学,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平原县。

被

申请人:何万龙,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刘清学与被申请人何万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清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某以其名下的猎豹牌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万龙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孙某某名下的猎豹牌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立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