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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254号

刘富爱、陈良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富爱,陈良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254号

申请人:刘富爱,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陈良剑,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富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J×××××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1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富爱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广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