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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执22号

申请人周应菊与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婚姻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应菊,陶云华,丁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周应菊

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申请人周应菊与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赔偿款15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15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