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周应菊
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申请人周应菊与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赔偿款15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15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