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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434号之一

曹雷与王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曹雷,王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曹雷。

被告:王玥。

原告曹雷与被告王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曹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雷以与被告王玥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雷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