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曹雷。
被告:王玥。
原告曹雷与被告王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曹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雷以与被告王玥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雷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