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20号
原告:董俊海,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
被告:刘超,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海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海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俊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董俊海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