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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20号

董俊海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俊海,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20号

原告:董俊海,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

被告:刘超,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海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海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俊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董俊海负担。

审判员  李华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